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王岸然 - 當濫用法官法律法治時

作者blog   2014年11月18日

所謂千里搭長棚,世上本無不散的筵席。正如當初連出來示威被捕也不敢說、要說「去飲」,到以萬計市民走上街頭,公民抗爭,一切皆出乎意料之外。公民佔領馬路,非社會常態,源出於政治問題。現時,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梁振英與袁國強可能以為找到禁制令這條絕世好橋結束佔領而沾沾自喜;但我只想問句,解決了嗎?還是,催生了更嚴重的問題?

更嚴重的是,法官、法律、法治的尊嚴獨立已受濫用,法律已經工具化,三權走向合作的趨勢已開了一個頭。一眾尊貴的老爺大狀可能不覺,民眾眼見法學的理解可以一時一樣,可以因人而異,法治的尊嚴還餘下多少?

筆者從來同意馬克思的說法,法律只是一種工具,是上層建築只為下層建築服務的工具。過去一般人以為是思想激進者的誇大言詞,一夜之間,恐怕人人明白了。法制不是一夕間倒向權貴,而是從來站在高牆一邊。

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本身從來就是普通法中一項刑事罪行,公眾只須投訴,警察就應該執法,何用小巴及的士商會入稟以民事形式拆路障?事件既然一開始就荒謬,老爺本應簡單地拒絕受理,但偏偏很合作地受理,並且頒下臨時禁制令。法庭為公眾利益服務,還是為方便政治上無力清場的政府服務。主動配合國家領導人希望三權合作的訓示,不就是很明顯了嗎?

陳文敏、戴耀廷皆法學專才,但不似法官有實權,而普通法法制下的法官從來自大,學者教授的意見從無影響力,已是傳統,也就算了,列顯倫身為司法界元老,也公開批評,就顯得事不尋常。列老講的,無關政治立場,純粹技術角度,質疑為何一件無結果的官司、不能執行的民事禁制令可以延續。一般人可能不知,民事判令不能由執達吏執行的情況,比比皆是。法庭在申請人未能有效送達被告人(service of the petition),未能安排有效執行命令內容之時,是不會批出命令的。

這次例外,是警方承諾動用七千警力協助。這當然是政治問題,法庭改變一貫的工作習慣,只為方便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法庭的獨立性還存在否?

整件事情就是濫用司法制度,法官不去維護法制的尊嚴而去配合,成何世界?法律學生皆知道禁制令是衡平法(equity)的法令,批准與否有基本原則,就是法令可以執行,以及不會帶來其他的不公義問題。法官今次竟對這些原則視而不見!

不公義是公民的示威權遭剝奪。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聆審時表示:「禁制令不覆蓋整個馬路佔領範圍,不會影響佔領人士的集會權利」;又表示以他理解,如果佔領者只是留在馬路不走,不阻止拆路障,雖然是違反禁令,警方無權拘留這些人。(見11月14日無線即時新聞),但一天後頒下判詞,則認同原訟法官的說法,認為示威者無權佔據馬路。一個人的意見可以一天之內前後不同,公眾還如何可以對這些老爺的智慧及公正性有信心?

上訴庭指佔領行動對旺角運輸業有影響,幾乎是常識問題;而本案根本找不到被告人負責人賠償給原訴人,也是常識問題。整件事是政府借法庭法官法律去解決政治問題,是牛頭角順嫂也明白的常識問題。老爺們不明白還是自甘被利用?這不單止常識問題,而是道德問題,更是老爺們是否出賣法治尊嚴的大問題。

按原審法官區慶祥判詞第52段,法官是下令執達吏清除障礙物(clearance and removal of obstructions),這是指物件還是包括個人?人若不走又不阻礙清理路障,理論上不是違反法令,若到晚上一萬市民一如上次清場後走到馬路上,也沒有違令。再有市民搭建新的路障又如何?

須知道,案件是針對不知名的路障設立者,但第一次設障與後來第二次設障不一定是同一人,不一定是同一理由。有人以為執達吏可以無限次執法,這是可笑的司法邏輯,等於說申請者的的士及小巴商會有權永遠禁止任何人在馬路上設立路障,包括警方!

清除路障只是一次過,再清須要再向法官申請,清路障不能清人,警方只能在執達吏在場的情況,應其要求拘捕阻止清路障的人;還有是清拆令有特定的範圍,離開這一範圍法令已經管不了。佔領者自然知道單是旺角重要的交通路口還有幾處,全港更是多不勝數。

問題始終是政治性而不是法治性,一眾以法治尊嚴押上去支持政府的法官是枉作小人。梁振英、袁國強及曾偉雄更是幼稚得可憐。革命要的不單是熱情,更須要的是百折不撓的精神。經過五十天努力的旺角義士已站穩在勝利一方,是即晚重佔,即晚轉場,還是回家休戰一回,主動權是人民而不是法庭。小小禁令就能阻止一場革命的發生,古今中外皆未有先例。是誰會笑到最後,是十分明顯的。

1 則留言:

  1. 警察不執行法例去清場已是破壞法治, 警察縱容黑社會毆打示威者, 以至警察圍毆雙手被反綁的示威者更是嚴重破壞法治的行徑, 現在連高院法官亦與行政機關合作, 胡亂頒布民事禁制令, 方便政府執行政治任務, 香港的法治已被特區政府破壞得千瘡百孔, 快將由人治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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