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聯邦法院=人大常委會?

明報   2013130

這些年來,總不時會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信件,這些信件有來自本地也有海外來鴻,它們有幾個特點:一是一般均不具姓名,有時稱「一市民」,有時甚至是無名無姓。二來來鴻均是手筆書寫;三來不少來函均是破口大罵,但卻沒有太多理據;四是通常一書多發,亦沒有回郵地址,以致想回應也沒機會。

最近便收到一封自稱為美國華僑的來信,內容指我們不該反對人大釋法,並指香港終審法院有如加州的最高法院,若它判錯了,聯邦最高法院可以更正,聯邦最高法院的地位等同人大常委會等,這個比喻有點不倫不類,加州最高法院擁有對加州管轄事務的終審權,聯邦政府管轄的事務才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由資深法官組成,聆訊是公開進行,與訟雙方均有陳詞的機會,法院會在判詞中詳盡解釋其判決。這和人大常委會閉門作政治釋法相距十萬八千里!人大是一個立法機構,聯邦法院則是司法機構,美國國會才是人大的對等機構。

然而,法院判錯案怎辦?這是一個常常被提及的論點。當然,法院不是絕對正確無誤的,但所謂「錯」所指為何?「錯」可以指法院的判決造成一些社會不便,這些政治或經濟後果是社會無法承擔的,這種「錯」並非法理原則的錯誤,社會得就這些後果作出討論和提出應付的方法,需要時可能要透過修改法例或憲法來改變判決。

另一種「錯」是法理邏輯的謬誤。這也要區別「錯」與「不同意」,例如我不同意在剛果案中大多數法官的意見,但我卻不能說法院錯,因為合理的人也會有不同意見的時候。由於早前已有兩級法院對有關法理問題作出裁決,終審法院在法理上犯下彌天大錯的可能也較小。若社會不接受或不同意終審法院的判決,解決的方法是交由立法機關透過修改法律的程序相應地修法,而非由一個閉門討論的政治團體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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