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林鴻達 - 限制查冊即是助長腐敗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1月11日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於本港註冊的有限公司資料是公開的並因此建立俗稱「查冊」的資料查閱制度,本身目的為能釐清公司的股權及經營基礎等狀況,保障商業活動過程的準確和公正,包括財務機構對貸款融資等事宜能掌握準確資料以作風險評估;或是更是萬一發生商業或勞資糾紛、甚至出現法律訴訟的話能確定涉及的對象和責任。公開的「查冊」制度並形成一種無形的監察力,盡量避免有人藉商業活動作不軌企圖,也因而使傳媒機構能運用「查冊」進行偵查報道,揭發不合理甚至涉嫌違法行為,例如近期眾所周知的陳茂波劏房、林奮強「懷疑」偷步賣樓、危害港人健康的地溝油事件,甚至梁振英僭建事件、區選種票「一屋七姓十三人」所涉及的人脈關係等事件。

特區政府打算修改法例,杜絕公眾不能再隨時進行查冊,更是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提交立法會以限制議員提出修訂的空間,政府欲扼殺傳媒揭露不公義的企圖欲蓋彌彰。或許某些人認為這項法案的結果不過使香港變成有如俗稱BVI的英屬維京群島、百慕達等地,註冊公司資料不再公開因此並無太大的反對需要。但是從陳茂波、林奮強、梁振英、梁平等政治人物的事蹟,我們能放心沒有這種「起底」手段之下,官員、政客們以權謀私、甚至破壞社會秩序的事不再發生?另一方面,熟悉商業運作的人都知道,財金機構都收緊對BVI、百慕達註冊的公司的貸款、融資審批,原因就是無法確定董事、股東身份和衍生的權責承擔問題。而且公司擁有者身份隱藏起來,不法之徒更能因利乘便進行清洗黑錢活動。另一方面,近年不斷爆出中共官員的貪腐,不但金額龐大,而且位至總理的溫家寶、國家主席胡錦濤等中共高層也有份兒。從特區政府提出修改法例的時間上,可會是要配合中共透過香港進行「洗錢」活動,筆者認為也是要留意的。無論如何,絕對不能容讓修例扼殺公眾知情權及傳媒的監察權,更不能破壞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

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也同時打算修改法例限制俗稱「車主查底」的查閱車輛登記資料,這事件同樣影響公眾知情權及妨礙傳媒對車輛有關的新聞事件進行偵查。而且揭發和引證梁振英僭建事件的屋宇署圖則查閱、土地註冊署的土地契約登記查閱制度,政府可會隨後又展開封殺,筆者認為實在不能排除。不過這些查冊制度一直以來並沒有太多濫用而造成滋擾的問題,況且《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使用這些資料,除了因為一些不符公義之事,實在看不到政府要收緊查冊的需要。

林鴻達
時事評論員


海外傳媒指公司法修訂礙投資
【惡法阻查冊】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1月11日

【本報訊】《公司條例》預計明年實施,查冊的「緝兇」功能將正式被閹割,日後公眾、傳媒和金融機構查冊,只會得到公司董事的通訊地址,及身份證英文字母首三個字,住址則無從得知。香港記者協會批評,通訊地址一般是律師樓或秘書公司,記者難以以此接觸新聞人物,被追查者的回應機會受剝削,受清盤影響的僱員或投資者亦難以透過通訊地址了解公司背景。

僅顯示部份身份證號碼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晚突公佈,今年稍後制訂新《公司條例》下的相關附屬法例,公眾及傳媒可繼續取得「通訊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的部份號碼,建議為身份證首個字母加三個數字。該局認為這些資料加上董事姓名,已足夠讓公眾、傳媒及金融機構辨認有關人士。該局又指僱員可透過通訊地址與董事聯絡,若通訊地址失效,公司註冊處處長才會將董事住址放於公司登記冊。

記協主席麥燕庭質疑,僅顯示部份身份證號碼無助記者確定受調查者身份,「得幾個號碼,冇法肯定我𠵱家追查緊嘅李鵬,係咪大家認識嗰個李鵬?要有住址,記者先聯絡到追查對象,畀個回應權利佢,好多公司都用律師行嚟做通訊地址,咁有乜用?」

她認為公開住址雖或帶來不便,但身為公司董事,應有信託責任,「結婚嗰啲都係要公開地址,就係要保障啲人唔重婚,你估佢哋唔會因此收到宣傳單張咩?但呢啲不便係可以接受㗎嘛,唔通要返番私家偵探去查嘅年代?」

《紐約時報》前日亦報道,指現有安排有助傳媒查探「殼公司」背後的真正老闆,但修法後不單阻礙傳媒報道,亦影響投資者,日後潛在投資者及合作夥伴將無法查閱有關資料。外國記者協會昨向特首梁振英發出公開信反對修訂;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表示會諮詢法律意見,計劃下一步行動。據悉外國政府亦關注事件,擔心修法會阻礙追查恐怖分子身份。


李怡 - 自由法治都不保

絲絲世語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1月11日

自由+法治=繁榮+穩定。這是查良鏞先生當年為香港經濟和社會釐定的公式。筆者當年同意這公式,但提出若無民主政治作保障,自由與法治都保不住。香港在回歸前之所以有自由與法治,那是當時的宗主國英國的民主政治對香港自由法治提供的保障;一旦宗主國從民主的英國轉為專權政治的中國,自由法治也就難保也。

不幸言中。律政司司長公然要求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從干預法院運作到要把專政黨領導的立法機關凌駕香港司法,是雙重踐踏香港法治。政府又提出修訂《公司條例》,禁止公眾查閱註冊公司董事資料,剪斷了新聞界監督政府和公共註冊公司的功能,等同破壞自由之首的言論自由。自由法治不保,公平社會淪亡,香港將變身為具中國特色的貪官和無良富商獨享的繁榮與自由矣。

相關文章:陳惜姿 - 大起底

1 則留言:

  1. 限制查冊不是助長腐敗.. 而是根本就是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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