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麥燕庭 - 另類官商勾結 小市民利益何在?

2013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數年前,我在印度山區旅行,突然接獲通知,回程航班取消了,要延遲一天回港,導致緊接回港後展開的工作和會議安排完全被打亂。旅行社提供的航空公司電話電郵都找不到人,交涉不果,唯有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航空公司索償。幸而當時我可以從公司註冊處查獲該航空公司的董事的住址,把索償呈請遞上,在審訊前一天,終於庭外和解。

近4年來,每年有5至6萬人次的市民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一旦禁止市民到公司註冊處查閱董事個人資料的《公司條例》附屬法例稍後獲得立法會通過,市民只可從註冊處查獲董事的通訊地址,而不是住址,我不知道這五六萬人是否可以這麼容易把入稟狀或索償書送達公司董事,因為相信屆時不少公司會轉以律師樓、會計事務所或秘書服務公司為通訊地址,若對方給你的資料又不正確,甚或杜撰時,你便索償無從。

還有小股東

政府會安慰大家,在無法確認對方的董事身分或不能送達索償申請時,市民可以先向法庭申請到公司註冊處查閱董事的身分證號碼和住址,獲審裁處批准後,便可到公司註冊處查冊,以獲取董事個人資料,從而追討欠款或索償。富商巨賈講的是上百萬甚或億元計的生意,自然不會吝嗇金錢,亦不怕花時間,因為他們有的是公司律師,但以小額錢債審裁處只處理5萬元以下的索償或錢債糾紛,受影響市民哪會有心力、時間和金錢先向法庭申請到公司註冊處查冊,然後再正式提出索償?即使有錢,但與申索的幾千一萬元相比,這些支出值得嗎?左計右算之後,小市民唯有把這小小冤屈往肚裏吞算了。

香港有多少股民,便可能有多少人受新的《公司條例》影響。這並非危言聳聽,因為條例中有條款防範大股東或董事進行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交易,但若股東只能查自家公司股東的資料而不能利用查冊確認其他公司股東的身分,又怎麼確定自家公司的董事有沒有成立第二間公司,然後把自家公司的資產和貨品賤賣給這第二間公司,實行來個乾坤大挪移,把左袋資產移往右袋?若此,原來公司的小股東,利益焉能不受損?

中小企也是

另外,董事提供的住宅資料,其實可以作為小市民買入股票的一種參考。設若一間新公司董事口若懸河地大談公司的鴻圖大計,但查冊資料顯示,這些公司董事的住址是在公屋,你還會傻得去認購嗎?事實上,這亦是新聞界老行尊教導前線記者報道公司上市時要注意的地方。一旦禁止市民查冊,小股民「中招」的機會當然會增加。

《公司條例》要求董事的個人資料公開,是為了讓大家在高透明的情况下公平自由交易,而這亦是香港過去賴以成功的基石。一旦禁止查冊,中小企與不相熟的企業對手交易時,以什麼憑證去確認對手的身分?日後是否要找私家偵探替對方「起底」才做生意?若此,合同自由的精神將蕩然無存。如何與香港競逐區內商業和金融中心的新加坡相比?

大公司或大銀行可能有足夠的資料庫去確認營商對手的身分,但為數逾30萬家、佔本港商業單位總數98%以上的中小企,便須另覓途徑確認生意伙伴的身分,這不單耗費資源,增加成本,更可能因懷疑而放棄做生意的機會。

上述種種對小市民不利的情况,政府當然沒有在2009年底諮詢時一一細說,但其諮詢文件已列出現有制度容許市民查冊的優點,以及部分國家因應董事的人身安全等因素而申請限制市民取閱的資料,並在諮詢文件訂明「(政府)傾向於保留現有制度」。

可是,當局在一個不全面諮詢、大部分市民,包括新聞界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所謂諮詢,於是,在英國鬧得沸沸揚揚的類似修訂,在香港卻是無聲無息地完成「走過場」。在社會未有深入討論後,政府在2010年8月總結諮詢意見時,突然改變態度,以大多數意見支持為由,認為不應披露董事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完整身分證號碼。

不過,這個「大多數」其實只是有40多個團體和人士,當中又以商會和中資公司為主,一些同屬一個集團的公司更提交數份內容相若的意見書,例如和黃集團連港燈(現稱電能實業有限公司)在內,便合共提交了5份要求禁止查冊的意見書,政府以這些理應受到監察的既得利益者為依歸,忽略大律師公會和銀行公會要求保留現狀的意見,是否有點蹺蹊?

當局不諮詢受影響的新聞界,小股東組織亦未有提交意見書,是刻意「冷處理」諮詢?抑或特意在諮詢商界為主的公司法加入這個有利大商家免受新聞界和公眾監察的條款,讓商界的意見成為主流?若此,這是否一種另類官商勾結?港府又把小市民的利益放在何處?

作者是香港記者協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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