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大律師公會質疑警方違法

大律師公會轟保安區違法
5頁強硬聲明 指警設「禁區」須先刊憲
明報頭版頭條 2011年8月25日

【明報專訊】警方上星期以保護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為名,在麗港城及香港大學設「保安區」限制示威,爆發法治危機。繼有學生研控告被警員「非法禁錮」,大律師公會昨發表強硬聲明,直指所謂「核心保安區」全無法律基礎,「若為了避免政治人物尷尬而限制示威,做法明顯不恰當」,公會敦促政府,全盤公開交代警方當時作出妨礙市民示威和傳媒採訪權的法理依據。
3大學願助禁錮學生

此外,除港大正協助於示威中被「禁錮」的港大學生李成康,另外兩名當時同被困後梯的理大學生黃佳鑫及嶺大學生鄧建華,理大和嶺大證實,已就事件聯絡他們的學生了解情况,由學生事務處跟進。

警方發言人表示,有責任保護訪港政要安全,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警方會制訂執行安保行動,包括在保安區內實施管制措施,以確保政要的安全。警方執行細節時,會與有關地點負責保安的單位商討,每次進行大型行動後都會檢討,和考慮地點管理單位的意見。

李克強上周訪港三天,警方在他下榻的灣仔君悅酒店、進行家訪的麗港城,以及出席港大百周年慶典的港大校園俱設有「保安區」,限制市民示威和採訪(見表)。警務處長曾偉雄上周回應一名穿六四T恤的男子在麗港城被捕時說﹕「這位市民當日出現在核心保安區裏面,相信他想示威,了解後將他帶離,目的是確保受保護政要的安全。」

「倘僅為免政要尷尬 基礎不恰當」

不過,大律師公會昨發表長達5頁聲明,指特區政府有義務保障市民和平示威權利和傳媒採訪自由,指警方所謂的保安區或核心保安區,沒任何法律基礎,直指「這類字眼並無在任何香港法例中出現」。

聲明指出,警方有權引用《公安條例》,設「指定公眾地點」和「禁區」,但事前要由特首頒布及刊憲,讓市民事前清楚知道禁區界線和自律,禁區的實施亦應合乎實際需要。聲明說,若保安區是「為了避免政治人物因要面對不同意見人士發表意見而感到尷尬,這明顯無恰當基礎」。
就3名學生在港大示威被警方「禁錮」後梯,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昨出席港大開學禮後表示「連日來看到警方都出現了一些憲制問題」,他說﹕「學生手無寸鐵,警方困着3人欠合理理由,不讓他們離開,令學生感覺到驚嚇,已足夠構成非法禁錮。」

他認為,警方或已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必須公開交代,若學生考慮從民事訴訟索償,校方會全力支持。事件中的港大生李成康表示,當日根本不知學校有設定警方所指的保安區,他說﹕「怎知幾時踏入、何時踏出了保安範圍?」因此,若警方在沒有刊憲下設定區域,他們或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警接7投訴 監警會將促警交代

警方的投訴警察課表示,至今收到7宗有關李克強訪港期間的保安措施投訴。監警會主席翟紹唐表示,對警方的保安措施引起市民不滿,感到遺憾,認為不少投訴涉及公眾利益,監警會有必要跟進。他說,收到一家電視台投訴警方懷疑阻礙採訪,由於事態嚴重,已交由嚴重投訴委員會跟進。翟紹唐已要求警方盡快交代其他投訴內容,監警會將於下周四與警方舉行例行公開會議,相信屆時會有委員要求警方交代。


陳文敏﹕倘裁警違法 意義大於實際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及大律師公會昨日相繼出招,質疑警方上周的保安行動違法,由法律專家點出問題核心,下周舉行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亦因而有了焦點,避免流於警方與議員自說自話。對警方而言,要將民意和輿論從示威者一邊拉回來,一點也不容易,最低限度,先要回答大律師公會昨日提出的5個基本問題。

公會在5頁聲明向警方提出5問﹕1. 在港大和麗港城設立保安區,法理依據何在?2. 限制兩地點的示威活動,法理依據何在?3. 限制記者採訪自由,法理依據何在? 4. 即使有法理依據,警方限制言論、集會、示威自由的具體行動,是否又符合法律規定?5. 警察所設的限制是否具備合理目的?具體行動又是否必要?

大律師公會的質疑,主要是集中警方行動是否具有法律基礎。事實上,《警隊條例》雖賦予警方權力截停及拘留行動可疑的人士,但陳文敏解釋,法院過去的案例清楚指出,警方行使有關權力時必須要合理(reasonable),而行動本身亦須與目的相稱(proportionate),觀乎今次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的部署,無論是警力或者封鎖範圍都超出實際所需,超出了《警隊條例》所賦予的範圍。
陳文敏解釋,事件中的同學,目前可考慮向監警會投訴,或直接控告警務處長,要求法院宣布警方行動構成非法禁錮,不過,由於案件屬民事性質,即使法庭裁定警方行動違法,亦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很可能只會有象徵式賠償。但只要法庭作出有關裁決,警方必然要面對政治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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