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3日 星期四

張娟芬 - 誰是冤案的共犯

2011年1月31日 台灣蘋果日報

Vic:江國慶案除了暴露軍中的黑暗外,媒體與社會大眾的角色也很值得檢討。本文所說的「共犯結構」在台灣是進行式而非過去式,因此特別需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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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冤十數年之後,江國慶案終於得到平反。見微知著,從江國慶案適足以檢討冤案發生的原因,與深層的共犯結構。

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盧正案……這些冤案長得都很像,因為這些冤案是有標準處理程序(SOP)的。第一,發生了慘絕人寰的大案子,社會大眾群情激憤。第二,警方或軍方宣布破案,檢方偵查「大」公開。雖然法律說偵查不公開,但是實際上打開電視翻開報紙,哪個案子不是偵查「大」公開?第三,媒體基於對犯罪的痛恨,以及對被害人的同情,大肆報導警方與檢方透露的消息,對被告有罪推定。這個時候,案件還沒進入審判程序,相關物證還不齊全,證人也未經交互詰問,真相未明;可是媒體的報導總是那麼確定無疑。在電視畫面上,被告戴著安全帽,低頭站在證物面前,面對鎂光燈顯得畏縮而害怕,看起來果然有罪,不是他是誰!第四,受冤被告的家屬向人權團體求助,但這聲援只有兩種下場:其一是被忽略不理,其二是連帶被打成壞人的幫兇、同路人。第五,多年過去了,激情平息了,真相大白。但是來不及了,被告要不是成為一抔黃土,像江國慶、盧正,就是青春已經葬送了大半,像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第六,輿論譴責一下造成誤判的相關人士。第七,下一個重大案件發生了,媒體又基於對犯罪的痛恨與對被害人的同情,對下一個被告有罪推定,重複這個無間輪迴。

所有的冤案在事後看起來都是那麼的荒謬:自白顛三倒四,與事證不符;放著現場的證據不看,憑被告的自白定罪;被告當庭翻供,表示自白是被刑求的,但被認定為「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事後之明都很容易。然而在事件發生的當下,輿論烘托的氣氛裡,人人皆曰可殺,再大的荒謬都看不見;法庭的行為已經不是發現真實,而是平息民怨。如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所說,「『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改革應是減少誤判
當媒體不斷對被告有罪推定,當社會大眾不明就裡地呼求重判、嚴懲,當法院缺乏違逆民意、獨立審判的擔當,冤案的隊伍就永遠不會淨空,舊的去了、新的又來。這些都是製造冤案的共犯結構,關鍵仍在缺乏無罪推定的精神。君不見昨日檢方對許姓嫌犯的偵訊又已經偵查「大」公開,而媒體又已經認定許姓嫌犯有罪?國外有立法規定媒體報導未確定的犯罪案件時,應該加註警語:「此人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此舉值得我們參考借鏡。

總有人說:應該要有死刑,只要不要誤判就好了。然而只要有審判,就一定有誤判,就像只要有實驗,就會有誤差一樣。這樣說並不是要漫無止境地全面否定司法體系,而是要提醒,再怎麼改革司法,還是有犯錯的可能。徒刑也有可能會誤判,但是死刑的誤判,對人民權益的危害,遠大於徒刑的誤判。好比一個僱主可以選購風險較小的甲機器,它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手指;也可選購風險較大的乙機器,出錯時會夾斷工人的頭。這位僱主豈可說:反正夾斷手指的風險我們都可以容忍了,何妨用那個會夾斷頭的?

去年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時,作家袁瓊瓊說:「如果中華民國沒有死刑,那麼江國慶這時候就可以回家了。」然而,因為有死刑,江國慶已歿,江爸爸也在辛勤奔走多年後,於去年過世。這即將來臨的兔年,只剩下不良於行的江媽媽單獨一人了。

作者為作家,著有《殺戮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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