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李怡 - 中國的平等定義是有些動物更平等

香港蘋果日報 蘋論 2010年6月9日

林瑞麟昨天在電台節目中說,中央已向民主派釋出善意,人大常委副秘書長作出聲明,回應泛民有關普選的定義。所以,他說,泛民應支持政改方案啦。

喬曉陽應泛民要求,為普選下定義,說普選所指的就是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中共喉舌《大公報》昨天的社評說:「對喬曉陽的講話,只能用『感動』兩個字來形容。」大有皇恩浩蕩,草民感激涕零之慨。單憑喉舌報社評這句話,就讓我們清楚知道,在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權(包括政治權利)的文明世界,專權政治之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平等,是怎麼回事了。

奧威爾(GeorgeOrwell,1903-1950)的《動物農莊》中一句名言,恰足以說明這種「平等」的真義:「所有動物都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對中國大陸的政治社會稍有了解的人,都很明白這種中國特色的平等是怎麼回事。因此,我們也很能明白,中央承諾在香港實現的「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正是要保留「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的功能組別「選舉」,用他的話來說,這樣的平等,就兼有「與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這幾個框架。

喬曉陽說,港府提出的2012年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那麼《基本法》是怎麼定的呢?《基本法》「附件二」,開宗明義第一句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六十人」。全文沒有一句說議員人數可以增加或減少。港府提出2012年政改方案,把議員人數增至七十人,請問如何符合《基本法》?

至於符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倒是真的。但人大常委決定符合《基本法》嗎?2004年4月人大常委的「決定」,提出香港政制發展需要按次序走過政改「五部曲」,即特首向人大常委會交報告、人大常委會決定、立法會通過、特首同意及人大常委會批准結果。這「五部曲」中的前兩部,是《基本法》「附件二」所沒有的,「附件二」只列明後面三個程序,即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明眼人非常清楚地看到,人大常委會04年決定所加的「兩部曲」,是凌駕後面「三部曲」之上,而使後面「三部曲」變為橡皮圖章的違反《基本法》、侵奪特區政制自主權之舉。有此違反《基本法》的「決定」,中央的「誠意」,恐怕真是只有「感動」而無法令人從心裏面相信了。

再看《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的組成,規定第二屆有選舉委員會議員,第三屆只有功能組別議員和分區直選議員各30人,然後就定明2007年以後的立法會產生辦法。而在《基本法》正文第六十八條又提出「立法會產生辦法……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從邏輯上看,顯然功能與地區直選各半的第三屆,仍未達致「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否則何須有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呢?這也就等於說,按《基本法》,功能組別產生的辦法並非普選,要實現全部普選,廢除功組可說是《基本法》訂明的目標。既如此,喬曉陽、李剛、特區政府何以還說對功能組別的存廢問題有待日後商討呢?這種說法本身豈不是也違反了《基本法》?

其實,單看喬曉陽站出來,權威地為香港政制定調,已清楚顯示中央視《基本法》如廢紙了。《基本法》第二條規定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又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喬曉陽、李剛的干預顯然違反第二十二條。

因此,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權」,是中國特色的「自治」(說不定哪一天會淪落到與大陸的其他自治區同義),香港的普選是中國特色的普選,而京官口中的「普及而平等」,就是「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這正是中央的皇恩浩蕩的「善意」,香港市民能不「感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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