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3日 星期五

黃榮堅、李佳玟 - 有罪推定,讓人難安


中國時報  2007.07.13

我們無法回答蘇建和三人是不是「真的有做」,但可確知的是,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太過薄弱,要用這樣的證據判這三個人殺人罪,違反我們的專業,也違背我們的良心,更讓我們擔憂未來法院是不是不需要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只為了要給大眾與被害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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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問起要不要參加蘇案平反的連署,作為法律人,我們有些猶豫,因為還沒看過判決,也從未接觸過蘇建和案的卷宗。不過,在閱讀本次蘇案的有罪判決書之後,作為法律人的我們實在很難再沉默。這份充斥著「有罪推定」邏輯的判決,讓人寢食難安。如果說有罪判決必須做到讓被告啞口無言,俯首認罪,在蘇案中,我們看不到具有力道的指控。我們只看到,法院花了非常多時間在論證被告的反證為何不成立,建構被告罪狀的積極證據卻十分薄弱。法院的邏輯顯然是:因為被告反證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預設無罪,法院的心證必須從零開始,檢察官有義務在審判庭上提出所有能夠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法院僅能在這些證據上累積心證,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必須充足到「沒有存在被告還是有可能無罪的合理懷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在此結構下,只要在經驗上無法否定辯方反證有成立的可能性,而且這個可能性是合理的,不是硬拗的,那麼法院還是必須判被告無罪。但在概念上必須釐清的是,即便被告所提的反證不成立,也不代表被告有罪,重點還是檢察官是否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

以此檢視法院的判決,可以發現:除了自白之外,法院並無其他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即便採納國內鑑識結果,認為是多人多刀,法院並沒有交代這多人多刀跟蘇建和三人有何關係,多人行兇不一定就是蘇建和三人。同樣的,法院認定蘇建和三人利用菜刀行兇,提供的理由是「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髮、共犯王文孝的指紋,以及蘇建和三人曾在自白中提到菜刀」。在我們看來,這樣的證據只能證明王文孝持菜刀殺人,至於蘇建和三人的部分,還是只有自白。可以追問的是:究竟是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還是菜刀上有這三人的指紋或是DNA?法院為何選擇性地相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只因此部分對被告不利?法院決定自白可信與不可信的客觀基準究竟在哪裡?

依此檢視法院的論證,可發現法院定蘇建和三人的罪自始環繞在自白上。姑且不論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至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法院不得僅依據被告自白來定罪。在此情況下,被告的不在場證明、共犯王文孝當時是否吸食安非他命,甚至是李昌鈺的鑑識意見是否可信都不重要,原因在於,除了被告與共犯自白,並沒有其他證據真的能證明蘇建和三人有罪。
或許還是有人要說,只憑判決,我們怎麼知道被告是不是真的無罪。我們想說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決上提出讓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你沒看過卷宗,所以你不知道…」來面對批評,說實話,這樣的司法水準讓我們恐懼。我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斷,法官之所以提不出更多的證據,是因為有罪證據真的就只有那麼一點點?還是法官認為有沒有證據不重要,自白才是一切?
有些人的心裡或許存在一絲猶豫,懷疑蘇建和三人或許是真兇,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法官、檢察官執著地認定他們三人有罪。問題是,在程序上我們不能讓這一絲擔憂轉化成有罪判決。姑且不論我們說實在也拿不出更多的證據支持這些擔憂,如果我們的直覺錯了怎麼辦?如果讓法官的直覺與正義感凌駕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則,那麼這樣的刑事訴訟程序,到底離正義越近,還是越來越遠?

我們無法回答蘇建和三人是不是「真的有做」,但可確知的是,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太過薄弱,要用這樣的證據判這三個人殺人罪,違反我們的專業,也違背我們的良心,更讓我們擔憂未來法院是不是不需要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只為了要給大眾與被害人一個交代。我們認同連署書上針對刑事程序的主張,我們也認為,此一連署並非是想要在實體上左右法院的判決,而是要求法院重視正當法律程序,我們因此參與死囚平反連署,我們也呼籲所有看過判決書的人一起加入。

(黃榮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學教授,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刑事法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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